无论乙方的通知行为是否是需要书面通知方为有效,还是一定要取得甲方的同意转租方为有效,但从你提供的合同内容来看,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乙方需转租时,需要先通知甲方”那么,如果乙方没有任何的证据有效证明其已经尽到通知的义务,那么其转租行为就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那么按照《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租赁合同;
因为丙方是与乙方存在合同,而不是与甲方存在合同,丙方与乙方的合同并没有得到甲方的认可,因此在甲方已经书面通知乙方解除租赁合同下,丙方与乙方的合同无法得到履行,按照合同的相对性,丙方只能按照其与乙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向乙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而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的权利。
因此,本案中,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租赁合同,甲方有权不受乙方与丙方所签租赁合同的影响,因此就更不存在要履行丙方与乙方的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