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6 13:50 发起提问
2017-07-06 11:59 回答问题
营改增后,连续12个月取得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含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商铺出租税率为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
2017-04-25 11:39 发起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