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经营一家种子零售店,问下需要办什么手续与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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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pu206382

你想经营种子零售店,那你必须去办理一切的手续,下面为你介绍下,希望能帮你解决问题。项目名称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3项目类别行政许可4文件编号5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4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1年河北省第九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但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的经营许可证依据《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三)种子经营者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i●《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第48号令)第三章ZUE?19GA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第十二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㈠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㈡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㈢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第十三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㈠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㈡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第十五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㈠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㈡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㈢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㈣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㈤有加工成套设备;㈥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㈦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第十六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㈡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㈢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㈣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㈠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㈡自有品种的证明;㈢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㈠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㈡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㈢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第十八条种子经营许可证(见附件4)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第十九条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第二十条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6办理对象及范围个人、企事业单位,本市属地7办理条件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㈠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㈡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8办理手续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㈡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㈢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㈣种子经营场所照片;9办理流程 ㈠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㈡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㈢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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