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关于店面租赁合同中:“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的解读?

事情是这样的:我自2014年的8月1日与甲方签订了一个三年的店面租赁合同。但是由于环境的变迁,这个店面如今已经不合适我用了。所以我想提前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上面的条款有说明: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由于我下决心比较晚,于2017年的5月12日方告知对方。我本意是希望在2017年的8月1日之前解除合同。
那么现在甲方咬死我没有在8月1日之前提前三个月(即2015年5月1日前)告知,说合同可以解除,但是押金(1W元)不能退。

我又希望得到这个押金,我认为合同条款上面的:“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并没有说明是在8月1日的提前三个月,那么理论上来说,应该是可以在任意日期的提前三个月都是可以的。

所以我又对甲方说:”那我希望在8月12日之前解除合同,这样就符合合同上面写的提前三个月了。“

刚刚又接到甲方的电话,说:“合同上面确实是没有说需要在8月1日之前三个月,但是这个条款就是这个意思。”


现在我想求助知友,条款的解读确实是甲方所说的那样子吗?
感谢不尽,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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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2020-06-22 14:36

光看这一个条款无法确定对你的影响到什么程度,还需要看其他条款是否有关于以下两点的约定:①你是否可以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又不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情况下你能单方解除,②出现那些情况时不返还押金依据合同,这个事情大致是3种情况
1、如果现在不是合同中约定的你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单方提前解除合同不返还押金,那对方可以扣押金而且不需要和你商量(与提前多久告知要解除合同无关)
2、如果现在是你可以接触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那依据“3个月”的条款+5月12日告知的行为,需要等到8月12日合同解除;此时对方提出“8月1日解除的话要扣押金”是跟你商议变更合同条件,你可以同意即8月1日解除并支付1万(不退押金),也可以不同意等到8月1日解除
3、不管你是否能解除合同,不管是否应当扣押金,对方都提出了一个变更合同的意思“告知2个半月可解除合同,但需要扣押金1万”,处理的方式与第2项“分号”后面的一样这个事情可能因为押金导致你挺被动,好好商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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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虻

提前三个月告诉对方,意思就是你的行动要在你告知之日起的三个月(90天)之后再举行。

这个期限是限制你的,不是限制对方的,对方可以在90天、80天、30天甚至明天就答应你,但你不能要求对方提前答应。

如果你想提前,只能跟对方商量,对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也可以在同意的同时附带条件,但你不是必须答应这个附带条件,一切都在商量,商量好了就执行,商量不好就按合同约定办。

现在对方是提了一个有条件的同意:可以提前到8月1日,不过我要扣除一万元押金。
这个条件你可以答应,也可以不答应。
如果不答应,他也没有义务免费给你提前,只能在8月12日解除合同同时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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