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自2014年的8月1日与甲方签订了一个三年的店面租赁合同。但是由于环境的变迁,这个店面如今已经不合适我用了。所以我想提前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上面的条款有说明: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由于我下决心比较晚,于2017年的5月12日方告知对方。我本意是希望在2017年的8月1日之前解除合同。
那么现在甲方咬死我没有在8月1日之前提前三个月(即2015年5月1日前)告知,说合同可以解除,但是押金(1W元)不能退。
我又希望得到这个押金,我认为合同条款上面的:“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并没有说明是在8月1日的提前三个月,那么理论上来说,应该是可以在任意日期的提前三个月都是可以的。
所以我又对甲方说:”那我希望在8月12日之前解除合同,这样就符合合同上面写的提前三个月了。“
刚刚又接到甲方的电话,说:“合同上面确实是没有说需要在8月1日之前三个月,但是这个条款就是这个意思。”
现在我想求助知友,条款的解读确实是甲方所说的那样子吗?
感谢不尽,谢谢谢谢
提前三个月告诉对方,意思就是你的行动要在你告知之日起的三个月(90天)之后再举行。
这个期限是限制你的,不是限制对方的,对方可以在90天、80天、30天甚至明天就答应你,但你不能要求对方提前答应。
如果你想提前,只能跟对方商量,对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也可以在同意的同时附带条件,但你不是必须答应这个附带条件,一切都在商量,商量好了就执行,商量不好就按合同约定办。
现在对方是提了一个有条件的同意:可以提前到8月1日,不过我要扣除一万元押金。3.5万/月
类型:独立商业
4.75万/月
类型:写字楼配套
1.35万/月
类型:百货/购物中心
9.17万/月
类型:社区商业
1.5万/月
类型:步行商业街
3.75万/月
类型:步行商业街
4167元/月
类型:村镇商铺
2.42万/月
类型:步行商业街